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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体要求


1.0.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指导既有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特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述“既有建筑”,指按照设计或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建造并已竣工或投入使用的建筑。

1.0.3  本导则所“现行标准”,指现行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0.4  本导则所述“原标准”,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执行前设计或虽是执行后设计但不需要经过施工图审查的,指当时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术标准。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可以是局部范围的改造,也可以是整体范围的改造,改造时不得降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且改造部分不得降低其他未在改造范围区域的原有消防安全水平及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如有影响,未涉及改造范围区域也应进行改造。

1.0.6  本导则所述的既有建筑改造,涉及到改扩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向建筑轮廓外进行扩建(扩建后改造层不增加防火分区、改造后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改扩建工程除外)。

2  不应增加原建筑的消防高度及原消防层数,尤其是在对原建筑屋顶层进行改扩建时,需特别注意此要求(比如原建筑局部突出屋顶的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改扩建后仍应符合此要求)

1.0.7  本导则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2  既有工业建筑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改造;

3  连片特色商业街等类似项目改造;

4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

1.0.8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

2  住宅建筑内部改造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

3  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4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

5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

6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

7  电子、冶金、机械、轻工等行业建设工程

1.0.9  改变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认可。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1.0.10  除本导则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1.0.1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节的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程序流程、检查实操等要求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现行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1.0.12  按照本导则和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建议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 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的,尚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 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查收的依据。

 

条文修订说明

1.0.2  考虑到部分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改造内容需要对照、执行原标准,故本条强调了“按照设计或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建”。

考虑到既有建筑实际情况的复杂,不一定当时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查),故本条的表述是“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而对其当时是否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查) 合格不 明确要求。

正在施工的未竣工项目需要进行局部设计变更的,或正在施工的未竣工项目经消防设 (备案) 或者形式查合格后需要进行局部设计变更的,不属于本导则讨论的既有建筑改造畴。此类情形本质上仍属于“新建工程”,应适用于2020.09.15施行的杭建消发〔2020〕289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第十八条。

1.0.6  本条第 1 款借鉴了2021.03.22《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中的相关表述。

1.0.7  本条第 3 款在具体操作中可借鉴四川南充既有建筑改造的做法。对于连片特色商业街 等类似改造项目,可采用下列模式进行防火设计:1 简易喷淋+消防竖管;2 打通防火隔离带+ 水炮覆盖;3 设置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员+消防摩托+消防竖管+水炮覆盖+无线探测+智慧消防的“七防”模式。

1.0.8   1 款所述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改造应按2021.06.30建办科〔2021〕31 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要求另行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 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建筑”,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3 款来源为与 2021.02.02 浙建〔2021〕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保持统一。

4、5 款来源为与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1.0.2、1.0.3条的要求保持统一。

6 款来源为与 2021.02.02 浙建〔2021〕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六、九条中的精神保持统一

1.0.9  2022.04.01实施的 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2.0.1条已明确“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及其他相关手续,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1.0.10  本条从原则上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时,执行新旧标准的底线要求。来源于相关上位文件的精神,主要如下:

2021.04.12 建办科函〔2021〕164 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中第二-(一)条精神:“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2021.06.30 建办科〔2021〕31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第二项精神:“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2021.08.30建科〔2021〕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 (二)条明确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 面积……”

2022.04.01实施的 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前言”中“关于规 范实施”段落中有关既有建筑改造的表述:“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 (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1.1  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宜依据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本导则,对以下消防技术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

1  改造前的建筑消防情况(耐火性能、外部防火与救援条件、安全疏散条件、消防况等)。

2  造后的建筑消防技术要求。

3  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技术可行性。

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2.1.2  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得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2.1.3  原有功能和内部房间分隔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可免于进行可行性研究。

2.1.4  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实施方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设计资设计单位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按第 7 章的参考格式出具。

2.1.5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实施方应当对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做出专项说

明,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条文修订说明

2.1.1  在改造实施前,先进行可行性研究,这与2022.04.01实施的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1.0.3、5.1.1、5.1.2、5.2.1、5.2.3条的精神一致。尤其是5.2.3提到“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

2.2.1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

2.2.2  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在每个单体建筑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

3  不改变建筑消防相关技术标准中建筑功能定性和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3.1.1,3.1.3,5.1.1 条判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如: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或服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2.3  其余未尽之处以规划认定为准。当规划认定的功能性质改变与上一条冲突时,以规划定为准。

 

条文修订说明

2.2.1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首先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既有建筑改造功能变化的界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无明确规定,国内部分地区为推动城市更新作了有益尝试,比如南京、常熟等地是由规划资源局和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等类似文件来另行进行明确。

2.2.2  本条主要参考了南京、西安等地市关于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问题的相关规定,以及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1.0.4 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 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2.3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

2.3.1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局部改(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功能未发改变)。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指对建筑整幢地上单体、 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局部、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全部进行的改造。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指对部分楼层进行的改造或对部分楼层的局部进行的改造,以及立面的装修改造。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指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散楼梯,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以及仅对建筑内部房间分隔所进行的局部少量调整。

Ⅰ  既有建筑整体改

2.3.2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单一,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相应地上单体总建筑面积的2/3时,应当视作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 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3、4、5、6 章执行

2.3.4  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作为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报审验2.3.5  涉及下列内容的,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1  因功能改变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整体改造难以满

设要求的。

4  因功能改变需要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

5  因功能改变,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Ⅱ  既有建筑局部改

2.3.6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多样时,或改造面积不超过相应单体总建筑面积的2/3时,都可视作为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另外,适用于后述2.3.8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可仅作为既有建纯内部装修报审验。

2.3.7  建筑局部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3、4、5、6章执行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

2.3.8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或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改造面不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且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时,即使对部分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部分房间疏散门(疏散出)及疏散走道等等有一定改动,也可仅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验。

2.3.9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3、4、5、章执行。

 

条文修订说明

2.3.1 本导则对既有建筑改造形式的划分基于对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实际案例总结分析形成

2.3.2  本条主要借鉴了2021.12《常熟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中的相关表述。

2.3.5  本条关于“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的要求,主要考虑到本条下各款涉及的改造内容仅通过局部改造一般无法实现。

2.3.6  本条内容与 2.3.2 条和 2.3.8 条的内容表述逻辑一致。

2.3.8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中“建筑内部装修”的定义为:“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中,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安装)验收后即进入装修阶段:自建项目通常装修结束后整体竣工验收,销售项目或租赁项目则通常在竣工验收后再进一步由使用方另行装修。考虑到在竣工验收后的装修往往会局部改变房间分隔同时会改变部分防烟分区、部分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部分房间疏散门(疏散出口)及疏散走道等,而在作出上述改变后,只要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并不会对消防安全逻辑产生本质性影响。

2.3.9  本条主要借鉴了苏州市苏住建抗〔2020〕295号《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中的相关表述:“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且未改变原有使用性质时,可仅作为内部装修报审,可沿用原建筑消防设计”,本导则借鉴了这条规定,并结合实际进行适当拓宽引申:考虑到既有建筑改造中最常见的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500平方米,2500平方米的20%即为500平方米,此应为苏州市规定“500平方米”的本意和来源。需注意的是,本条所述的情形,定性仍属于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只是在具体报审验工作中,即可选择按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的要求来执行,也可选择按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的要求来执行。


3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

3.1.1  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尤其是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3.1.1,3.1.3,5.1.1等条判定),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重新确定建筑分类。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说明改造前的建筑类别、改造后的建筑类别、分类依据及相关要求

3.1.2  功能改变后按照现行标准需要提高建筑整体耐火等级或提高部分构件耐火极限的,应研究改实现的技术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说明改造前后建筑的耐火等级,功能变化后导致筑耐火等级要求变化的,应说明保留的主体结构构件、改造采用的主体结构构件和其他构件耐火极限符合标准的情况

3.1.3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结构安全鉴定、结构加固的,应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但涉及承重墙、承重柱、承重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时应有加强措施,尤其应核与原有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保证结构受力传递的可靠。当被加固构件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措施效能应符合耐火等级耐火极限要求。尤其是在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粘贴钢板等加固方法中,因结构胶粘剂在高温下易失效,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修订说明

3.1.1   2020.09.15 施行的杭建消发〔2020〕289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 南(试行)》第二十条有如下表述:“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第3.1.1,3.1.3,5.1.1条判定),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适 用现行规范、标准”。

本条与其第二句“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的表述在原则上一致;但对其第三句“适用现行规范、标准”的表述作出了改进,本导则认为适用的规范、标准的版本不一定必须是现行的,应可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公共建筑分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多层(含单层)建筑、地下建筑(地下室)四种类型。建筑分类首先依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次由建筑主要功能确定;对建筑高度 24m 以上、不足50m的建筑,还受24m 以上以上部分单层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影响。不同版本标准对建筑类别的划分标准基本没变化。功能变化导致建筑类别发生变化的,其消防设计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3.2  防火间距

3.2.1  既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减少了改造范围内建筑之间的原间距,或减少了与改造范围外相关的建筑的原间距时,其相应发生改造处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现行标准的要求。

3.2.2  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并未对上一条所述的建筑间距做出减少,相应防火间距可适用原标准;若原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已然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原标准的要求时,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具体说明拟发生改造处在改造前的建筑防火间距现状情况,以及其相应界面外墙的材质情况,外墙上门、窗、洞口等的开设情况,并按下一条的要求提出可以通过改造实施的加强技术措施。

3.2.3  改造建筑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原标准的 要求时,应将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应界面外墙设置为防火墙,当外墙上确需保留原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加强措施,或进行相关论证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2.4  有建筑改造中,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1小时的非承重外墙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承重外墙,建筑相邻 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确定。

 

条文修订说明

3.1.3  结构安全是既有建筑维护改造的重大安全问题,主管部门有相关标准、文件规定,既 有建筑改造必须遵照执行。本条吸取了最新国家规范的要求。

2022.04.01 实施的 GB55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6.2.5 条已明确“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层效能应符合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

2022.04.01 实施的 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5.1.3 条已明确“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3.2.1-3.2.2  防火间距涉及外部条件、主体结构等,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困难,故适当放宽要求。这与2022.04.01实施的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中5.2.2条的精神一致。具体内容:“5.2.2在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中,若改变了改造范围内建筑的间距,以及与之相关的改造范围外建筑的间距时,其间距不应低于消防间距标准的要求”。

3.2.3  本条最后一句内容借鉴了西安的规定,既有建筑改造中,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采 取的多种措施中,用辐射热计算的性能标准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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